
10月31日,甘肃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其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直指双方存在关联交易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问题。
经查,蓝科高新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曾由中国能源实际控制的关联方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与该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分别达4476.43万元、7236万元。同时,2019年8月、12月,蓝科高新向关联供应商支付4700万元采购款后,该笔资金在2019年8月—2020年6月由中国能源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蓝科高新未就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甘肃证监局认定,作为蓝科高新时任董事长,段玉林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周春平因具体负责违规行为相关合同起草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而中国能源作为蓝科高新时任控股股东,未主动告知蓝科高新江苏恩高的关联方身份,导致后者信披违规,同时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配资新起点,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其董事长刘斌知悉关联关系,且安排相关合同签订、资金划转事宜,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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